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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农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2023-08-18 05:00:00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农业高级职称评审

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

鲁农法字〔2023〕16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基层农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26日


山东省基层农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循基层农业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基层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逐步建立分类评审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综合素质好、技能适宜的基层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层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和农业技术岗位要求,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基层农业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名称为基层高级农艺师、基层高级畜牧师、基层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三条 本指导标准适用于在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突出评价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对科研成果、论文不做硬性规定。基层农业技术人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的推广和应用情况,开展农民培训情况,指导服务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情况,参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情况,撰写的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方案或研究报告,为当地农业农村工作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均可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七条 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申报等级及标准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基层高级农艺师、基层高级畜牧师、基层高级兽医师

  1.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获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取得博士学位,获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2.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获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3. 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获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获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2.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获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基层高级农艺师、基层高级畜牧师、基层高级兽医师

  1.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2.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 获得中级职称以来,在区域内指导或参与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的组织实施;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或承担研发或推广的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或对农民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指导服务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以及参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获得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专业期刊上发表与农业技术实践相关的经验推广文章1篇以上。

  (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 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相关学科的新进展,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2.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 获得副高级职称以来,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或主持推广的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规模应用;或对农民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指导服务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以及参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与农业技术实践相关的经验推广文章1篇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基层农业高级职称评审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具体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学历是指国家或省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按照从事专业申报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三条 本指导标准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取得农业技术全省统一副高级职称的,可申报全省统一正高级职称或基层正高级职称;取得农业技术基层副高级职称的,仅可申报基层正高级职称。取得基层职称且累计聘满5年的,考核合格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经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后,可换发同级别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

  第十五条 本指导标准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指导标准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导标准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5日。


                    (2023年7月26日印发)


编辑:白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