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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归并城市信用社不良贷款处置问题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06-27 03:16:2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归并城市
信用社不良贷款处置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的实现,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归并城市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工作。

  1999年以来,全省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地方金融机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接收、归并了部分被整顿处置的金融机构和资产,为维护地方金融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期间,全省农村信用社共接收461家基金会各类贷款24.1亿元,其中不良贷款11.7亿元;在分类处置城市信用社的过程中,累计归并、收购104家城市信用社,共接收贷款109.6亿元,其中不良贷款44.1亿元。尽管农村信用社采取各种手段清收变现不良贷款,但由于形成时间长、部分债务人难以落实等原因,不良资产累计已达52.6亿元。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各地为推动农村信用社接收、归并被处置的金融机构和资产,承诺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但至今没有完全落实。由于承接的不良资产数量较多,损失巨大,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制约了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作用的发挥,阻碍了国家扶持政策的及时到位,影响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当前,正值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实现不良资产的有效下降,关系到国家扶持资金的及时足额兑付,关系到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清收盘活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清收工作进度,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手段,最大限度地收回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

  二、认真兑现注入资金和清收不良资产等各项承诺。

  各级政府在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归并城市信用社过程中做出的各项承诺,特别是承诺弥补城市信用社亏损或资不抵债缺口的资金,要在2005年底前兑现完毕。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变现接收、归并的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不良资产。对已改制重组企业的贷款,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新组建的企业承担还款责任。对村组集体旧贷,要帮助农村信用社采取债权置换、拍卖偿贷、租赁承包等措施进行清收保全。对公职人员欠款,要严明纪律,限期归还。对无法落实债务人、难以收回的贷款或已造成损失的,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采取优惠政策,帮助信用社逐步消化资金包袱。对农村信用社清收变现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的收费,要协调有关部门酌情减免。农村信用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并可采取招标、承包、拍卖等形式,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力度。

  三、加大工作督查力度。

  各市要加强对清收农村信用社接收、归并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检查、指导与协调,市、县两级都要制定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计划和扶持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并对清收情况定期进行调度。辖内不良贷款数额大的,要认真进行部署,落实责任。2005年底前,各市要组织对本地区兑现承诺及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工作进行检查,并将工作措施和落实情况专题报告省农信社,由省农信社汇总后报省政府。

编辑:mgerxz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