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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22号文件做好部分驻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06-27 02:52:1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22号文件
做好部分驻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
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驻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国有企业人员多、负担重等历史遗留问题,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各项事业的统筹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选择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3户中央企业进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改革试点,充分考虑了各方面利益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于积累经验,完善政策,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和试点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改革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驻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相关利益关系,扎扎实实做好试点工作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不仅涉及到中央、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也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等多方面的关系,同时关系到现有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相关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办发〔2004〕22号文件对3户试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在政策上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各部门和试点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4〕22号文件和全国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吃透政策,确保顺利交接。要严肃财经纪律、人事纪律、劳动纪律,严禁在分离过程中乱分财物,乱调人员,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要切实保证移交单位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稳妥做好移交工作。

  (一)按照规定的移交范围,确定移交单位。国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凡是3户试点企业办的中小学和公检法单位,从2004年1月1日起,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请各市抓紧排查核实辖区内是否还有未列入统计名单的3户试点企业所办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防止出现遗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扩大政策规定的移交范围,也不能不移交或不接收政策范围内的单位。

  (二)按照政策规定,合理确定移交人员。国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符合有关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在规定编制内经地方政府核定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纳入移交人员范围。各级、各部门和试点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4〕22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移交人员的核实确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移交人员范围,严禁弄虚作假。对纳入移交范围的人员,要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对企业改革、调整引起的有争议的个别人员的工作岗位、身份,应采取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规定的,纳入移交范围;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应纳入移交范围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避免因工作的失当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三)如实反映企业办社会职能现有支出情况,准确核定移交单位经费补助基数。国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的经费补助,按照2003年企业实际补助金额,经中央财政专项核定后,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其中,对中小学的经费补助应剔除2003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对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划转地方财政补助基数。各级、各部门和试点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4〕22号文件确定的经费补助政策,如实反映各移交单位的经费支出情况,认真负责地做好移交补助经费的测算核实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也不能突破现有政策。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确保移交单位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国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12月31日企业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各试点企业要认真做好移交资产的核实和移交单位有关债务的清理及财务处理工作,在经地方政府核实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和划转手续。移交过程中,企业不得随意变动移交单位的资产。对在移交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和试点企业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搞好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驻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和试点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接收任务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得力措施,与中央相关企业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情况,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落实目标责任,搞好协调配合。这次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和试点企业必须落实目标责任,明确责任人。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要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顺利完成分离任务,确保稳定、不出问题,确保不留后遗症。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要加强部门、地区和企业间的协调与配合,搞好信息沟通,及时总结经验,共同做好移交工作。

  (三)以人为本,确保稳定。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直接关系到移交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件政策性极强的工作。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统一的宣传教育纲要,讲清政策,宣传到位,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政治、顾大局,明确稳定责任制,确保移交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努力探索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搞好建章立制,巩固试点成果,做好试点后续完善工作,并为其他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编辑:mgerxz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