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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09-17 04:41: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产业领军人才在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现就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2015年到2020年,面向海内外遴选200名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领军人才,形成200个左右以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在重点领域攻克和掌握一批制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形成核心知识产权,培育和发展一批高端、高质、高效新兴产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效益的新的增长极,加快形成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先导性和支柱性产业,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的人才引领和支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主要包括: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含新能源汽车)、新医药和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持产业领域。

第四条 本工程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划内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和生产的各类企业,省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须与相关企业联合申报,申报主体须为企业。

第五条 本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统筹协调,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对入选的领军人才,由省政府确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4年。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七条 人选及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坚持科学精神。遵循产业创新规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创新思维和攻关精神。

(二)具有丰富的技术研发经历。坚持长期从事研发工作,能够在一线潜心研究,一般应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海外人才一般应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带领研发团队组织开展技术攻关,主持过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四)具有突出的创新业绩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所从事研发领域符合产业创新发展趋势,能够满足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要求,已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研发成果,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对产业技术进步的贡献突出,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对发展潜力较大的青年科技人才优先推荐。

(五)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2个月以上。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八条 领军人才所报产业化研发项目属产业技术前沿,拟转化成果具有业内认可的、突出的创新性成效,转化具有可行性且技术路线明确,能够实现产业化且填补产业领域空白,满足全省产业升级的重大需求,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第九条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等条件;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4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万元的社会、金融投资;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二)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5%(对于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以放宽到3%),所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能够为领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研发条件。

(三)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等),具有优势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第十条 申报单位为法人制创新平台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相关项目已取得知识产权。

(二)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研发人员,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具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人才基础。

第十一条 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曾被取消称号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部署申报。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下发遴选通知。

第十三条 受理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本单位组织遴选和推荐工作,所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申报书。申报书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属地向设区的市科技局提报,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并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报;省属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报;经批准具有资质的省级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以及中央驻鲁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提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初审。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及项目可行性、技术水平、项目建设目标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第十五条 评审遴选。

(一)省科技厅拟定评审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组织会评工作。

(二)省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人才网评。

第十六条 综合考察。省科技厅组织有关方面对通过会评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七条 组织公示。省科技厅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研究审定。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会评、网评、考察、公示情况,论证确定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省科技厅组织申报单位与人选签订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明确规定工作任务、合作方式、产业化时限、效益目标和资金使用等,并给予配套服务。工作合同报省科技厅审核。未签订工作合同或者工作合同审核未通过的,暂不提交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二十条 发文公布。报省政府发文公布人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团队,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基本程序为:

(一)申报单位与人才充分接洽,签订意向协议。设区的市党委组织部会同市科技局进行研究确认后(省属企业、创新平台、高校院所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研究确认),提出引进申请,报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

(二)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人才及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三)省委组织部组织公示。

(四)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省科技厅组织签订工作合同,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

(一)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建设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由领军人才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团队建设、技术交流等。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后,再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100万元,直接发放至本人,主要用于人才改善工作、生活条件;期满验收优秀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发给领军人才及团队。对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领军人才及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力度。

(二)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一次性或持续支持方式,给予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其中,对于领军人才入选时,在研各类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超过200万元的,不再给予与人才配套的项目经费。省政府发文公布人才名单后,相关扶持资金下一年度拨付。

(三)各级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省级财政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金融投资支持。引导国内外投资机构对领军人才项目跟进投资。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重点倾斜;通过与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合作,扩大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抵质押担保,增加金融信贷扶持。

第二十四条 配套支持。管理期内,用人单位应给予领军人才团队不低于申请省财政经费资助数额的配套经费支持,且在一年内到位50%以上,管理期满前全部到位。要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核心带动作用,配备不少于6名年龄、知识结构合理、有发展潜力的技术研发骨干组成精干高效的研发团队,在工作环境条件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务,允许领军人才在高校院所、企业兼职。支持领军人才在研发立项、经费使用、选人用人、薪酬分配、考核激励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项目、分配激励等方面,对领军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并在领军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从海外引进的领军人才,享受《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9〕15号)规定的居留、出入境等各项生活待遇。

第二十六条 加强联系服务。各级科技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领军人才的工作、生活情况和有关需求,协调和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定期组织领军人才参加各类培训。相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为领军人才做好服务,并及时向省科技厅反馈领军人才在实施产业化项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解决的问题。

第五章 管理评估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估。依据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分阶段开展绩效评估。

(一)年度评估。每年年底,用人单位在省科技厅指导下组织年度评估,评估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二)中期评估。人才项目实施过半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对未达到评估要求的用人单位,由省科技厅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中期评估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期满验收。管理期满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期满验收结果拨付奖励资金。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市场风险等不可抗力造成任务目标未完成,用人单位可提前申请延期一年验收,延期验收结果只能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验收评估实施方案和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八条 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建立领军人才和项目档案,对领军人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持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收回所拨经费,暂停用人单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和承诺的;不按规定进行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期满验收,中期评估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者期满验收不合格的;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发生重大调整,没有及时报送备案的;在领军人才管理服务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其他重大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领军人才资格,停止支持资金拨付,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产业一线岗位工作的;管理期内调往省内其他单位,不再与申报单位保持合作的;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主动退回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军人才资格,停止其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回所拨经费,暂停人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人才义务和承诺的;公布后超过3个月未正常开展工作或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不主动退回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不能保证全职在我省工作或者本人表示不再担任领军人才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形的;在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期满评估中不合格的;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军人才行为的。

以上不良记录皆记入省科技厅科研诚信档案。取消领军人才资格等重要事项须由省科技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九条 抽查监督。省委组织部委托专业机构,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了解督查领军人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韩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