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千万条,企业感受第一条

来源:新锐大众·海报新闻2019-05-23 09:07

  制度创新,这创新、那创新,是真是假?效果怎样?如何检验?

  回答这些问题,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企业的切身感受。

  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推进会上,刘家义书记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明确点出:大项目好项目偏少,战略投资者偏少,“独角兽”“瞪羚”企业偏少,外资项目偏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偏少。

  对一个地区来讲,如果企业不来,何谈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往往“用脚投票”,选出它们认为最适合的成长环境。因此,政府推进制度创新,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必须瞄准企业需求,以“企业能够在山东发现并获取更多的盈利机会”为制度创新准绳,千方百计为企业服务、排除万难引企业“入驻”。

  山东近年来发展相对滞后,从表面上看是传统发展动能不断弱化、新动能培育乏力、新旧动能转换不畅造成的,深层次原因是山东缺乏吸引优质生产要素的制度环境,这是造成山东经济创新活力不强、增长动力不足、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的根本原因。

  为何广东、江苏、浙江等省份经济发展快?根本原因是各种优质生产要素能够在那里发现并获取市场盈利的机会,这种盈利机会可能会表现为更高的收益或更低的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水平。比如开办一个企业、审批一个项目等,别的省份跑一次办成,如果我省需要跑两次、三次,甚至可能存在各种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则必然会阻碍优质生产要素的聚集。因此,通过积极的制度创新,消除各类优质生产要素在山东汇聚的各种显性和隐性制度障碍,应是当前努力的一个重要方向。

  制度创新,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其一:“法无禁止即可为”

  企业是逐利的,他们通过各自掌握的信息,搜寻并发现市场中潜在的盈利机会,这些盈利机会是分散并隐藏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主体之间的,很难被事先预估并发现,因为一旦发现就会被抢先利用,从而实现市场均衡。

  而制度创新就是为发现和实现这些市场盈利机会的资源要素主体,提供激发动力和行为的规则和边界。因此,推进制度创新,必须放手让各类市场主体去搜寻和发现市场机会,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也要着眼于减少对企业的限制性约束,遵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拓展企业创新创业创造的领域和途径。

  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限制和门槛,是培育吸引万千优质企业、优质项目的最佳途径。

  其二:制度必须一视同仁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处理好。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保障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政府制定的各种规则、规定、标准、程序等制度,必须成为各要素主体的普遍约束。

  为避免少数人凭借信息等优势获取寻租、合谋等“机会主义行为”,必须增强制度的硬性约束。这要求政府的各类制度,必须加强信息公开,同时加强对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社会监督,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其三:杜绝“假改革”“伪创新”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离不开政府自身管理体制的改革。

  但政府职能是由各级职能部门以及相关具体工作人员来完成的,各级职能部门在改革中会涉及到自身部门利益的调整,具体政府工作人员也可能受到市场谋利或寻租等诱惑。

  “制度创新”一旦走样和变形,就会成为“伪创新”“假改革”。如一些部门把能带来利益的权力紧紧抓住不放,而把一些需要承担责任的权限推给其他部门或下放给下级部门;有些改革不是强化市场作用而是变相地增加不必要的行政管制等。

  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在具体履职过程中,也可能出于寻租等动机干涉正常的经济活动,甚至从中谋取私利等。

  对于这些懒政、怠政甚至胡乱行政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加强行政问责,让其付出相应的代价,从而彻底打消其借制度创新之名行谋取部门或个人私利之实的行为。

  其四:鼓励创新 宽容失误

  创新总是有风险的。

  当创新的风险较高而收益相对不确定,或者创新的收益由社会共同享受而创新失败的风险由领导干部个体承担的时候,作为制度创新重要主体的各级领导干部,其进行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就会大打折扣。

  因此,要积极探索改革的容错纠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新、积极创新的良好环境。工作中要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严格区分开来”要求,明晰改革容错纠错的责任主体,明确改革容错纠错程序,探索制度创新成效评价机制,增加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群体在制度创新和领导干部评价中的话语权,探索无重大损害的制度创新失误免责等制度,形成积极创新、敢于创新、激励创新、宽容创新的良好氛围。

  原作者:王金胜 [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经济学部副教授]

  转化编辑:马清伟 李檬 邵方超 / 策划 任宇波

  (原文刊于5月22日《大众日报》第9版论丛周刊·思想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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