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对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实行奖补,申报条件看这里↓

来源:经济导报2022-04-07 09:31

  山东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奖补实施细则》,将对认定的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和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执行财政资金奖补政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资金奖补。

  根据《细则》,省级数字经济园区是指由省工信厅按规定程序组织认定的,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方向,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管理科学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特色优势明显、辐射带动性强、产业链条完整的产业园区。聚焦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大方向,包括数字产业化园区和产业数字化园区。

  申报园区要求具备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园区内实现光纤宽带或5G全覆盖,在网络传输、物联网、数据存储、计算资源等方面能满足园区内企业对网络信息服务质量和容量的要求。园区内企业上云比例不应低于60%,其中,使用部署在山东省本地的云资源不应低于60%。园区建设有省级边缘计算节点,或依托省内工业大数据中心部署有智慧工厂、智慧园区等数字化转型应用的,优先予以支持。

  数字经济产业集聚明显,数字产业化园区中数字产业相关企业入驻数量原则上不低于25家,且占比不少于试点园区企业总数的50%;其中,纳入统计范围的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家,且每年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不少于1家。产业数字化园区应至少有2家龙头骨干企业及不少于20家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

  示范带动作用强,数字产业化园区有省部级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相关创新平台、优秀产品、解决方案等试点示范项目5项以上(或市级10项以上);产业数字化园区有省部级及以上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应用基地、标杆、典型场景、优秀案例等3项以上(或市级6项以上),如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5G应用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慧农业应用基地、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等。

  创新能力突出,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10%;应具有省级以上政府机构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机构;近三年园区内企业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5个以上;近三年园区内企业获得的科技奖励及数字经济相关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总计不少于30项;数字产业化园区内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5%,产业数字化园区不低于3%。

  省级财政对认定的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和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执行财政资金奖补政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资金奖补。奖补对象应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要求。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园区(试点)数字基础设施及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编制园区(试点)总体发展规划;组织数字化素养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园区(试点)内企业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贯标;建设园区(试点)公共服务体系;园区(试点)内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等。

  园区(试点)建设期为2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时对认定的园区(试点)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含园区建设成效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通过评估的园区(试点)视为创建省级数字经济园区成功,授予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称号(示范型、成长型)。

  未通过认定级别绩效评估的园区(试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认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估;自获得认定起满3年没有通过认定级别绩效评估的园区(试点)视为未能完成园区(试点)建设,予以降级或撤销园区(试点)建设资格。获得奖补资金的还应收缴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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