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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双招双引”重点政策(一)

来源:“选择山东”云平台2021-10-22 11:27:05

(一)财政奖补

1.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其中,年实际到账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7%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8%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2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开展“双招双引”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青厅字〔2019〕73号)

2.内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年实际到账资金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项目无注册资本的,年实际到账资金需达到1亿元及以上),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对引进境内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1.5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200万元。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300万元。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开展“双招双引”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青厅字〔2019〕73号)

3.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年实际到账外资低于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低于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低于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支持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融资,且实现资金调回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已分配利润在我市直接投资有关项目,且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开展“双招双引”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青厅字〔2019〕73号)

4.第一条 注册落户。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上补助资金自总部企业实际产生地方财政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由市、(区)市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第二条 经营贡献。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财政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财政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第三条 产业链招商。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房产补助。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费用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企业发展。对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存量总部贡献。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因新设总部功能、调整核算方式被认定为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申报奖励的,以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为基数,按申报年度增加部分给予50%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第七条 人才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将奖励资金的10%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支持总部企业将奖励资金的10%奖励给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总部企业人才奖励主要用于个人业务创新、房租补贴、学习培训等支出。对总部企业中符合青岛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专业人才,在办理居留和安家落户、职称评审、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障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青岛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资金便利化。可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开展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鼓励总部企业通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等通道,完成集团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出入境便利化。经总部企业邀请,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经总部企业邀请,需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入境口岸申请签证入境;经总部企业聘请,需在本市长期工作的外国人,取得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后,可申请办理相应期限的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总部企业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青岛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指挥部关于印发《青岛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招字〔2020〕5号)

西海岸新区

(一)减税降费

5.对重点产业领域的工业项目,其厂房和产业配套用房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印发〈关于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9〕30号)

(二)用地保障

6.新引进的工业、仓储、科研、商业、居住等项目,土地可以混合利用,建筑可以复合使用。工业用地可以进行分割,分割后的宗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亩。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同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用地综合成本。对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可以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单位租赁住房)等,非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印发〈关于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9〕30号)

(三)人才引进

7.对新区自主推报入选或全职新引进的“泰山学者”工程系列人选及外省相当层次称号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万人计划”“千人计划”、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水平科学家、中国两院院士及发达国家院士等,经认定后视人才层次分别给予50万元-600万元生活补贴。对由其领衔的团队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给予300万元-1亿元项目综合资助。落实市区两级政策,给予住房补贴,本科毕业生500元/月,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同时,增发生活补贴,硕士研究生200元/月,博士研究生300元/月。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为在青创新创业的青年人才,按硕士10万元、博士15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家费。一次性安家费与住房补贴、生活补贴不重复发放。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印发〈关于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9〕30号)

(四)财政奖补

8.(1)对新引进的外资总部型企业(含增资项目),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分别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新引进的内资总部型企业,实际到账资金1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2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结合企业的区级地方贡献,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奖励。以上政策按照30%、30%、40%的比例3年内兑现到位。

(2)对新引进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航运和物流企业,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或网络公司在新区搭建“航运+物流+贸易+金融”复合型服务平台,连续3年按年度实际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3)对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外资项目(含增资项目)年实际到账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30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分别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3%、2%、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新引进的内资项目,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仅限建筑物及设备设施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4)对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自投产运营第1个完整年度起,给予其区级地方贡献前3年100%、第4和第5年50%的奖励;自税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贡献100%的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5)对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入驻区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金融中心、工商中心、科创中心“六大中心”的项目,租赁办公用房的,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实际租赁价格的100%给予连续3年补助,累计最高补助500万元。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和金融类机构,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土地成交价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其自持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款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6)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5亿元;对已注册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新增到账资金的1%给予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非法人金融机构,银行市级分行奖励200万元,保险、证券市级分公司奖励1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独立税收核算的银行支行奖励30万元,证券营业部、期货公司营业部等奖励20万元。鼓励引进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不含建设类和明股实债类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优先给予保障。按照基金实缴规模(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基金投资新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的1%给予奖励,不设上限。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印发〈关于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9〕30号)

(五)科技创新

9.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国际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企业等,在新区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端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下一代通信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优质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运营补助。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印发〈关于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9〕30号)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一)财政奖补

10.对在自贸区新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扣除政府性出资后按照实缴资金1%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试点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如QDLP、人民币海外基金等)给予“一事一议”奖励。

——青岛自贸片区现代金融发展扶持办法

11.外资项目(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年实际到账外资3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1000 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及以上,分别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3%、4%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外资到账奖励在满足奖励条件月份的次季度首月予以兑现、拨付。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招商政策》

(二)人才引进

12.向按薪酬等次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服务绿卡”,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37项“绿色通道”服务。对外籍及港澳台医疗、科技创新等领域高端人才,按照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给付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的30%发放生活补助。

——《关于加快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人才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青厅字﹝2020﹞9号)

(三)“放管服”服务、减税降费

13.百万版以上发票“先批后核”,开通发票供给直通道;对首次申报退(免)税1万以内和连续12个月申报退(免)税10万元以内的新办企业,创新推行“先退税、后核查”方式,首次申报平均退税办结时间缩短至5个工作日;探索实现纳税人“精准提醒、自动预填、一键确认”留抵退税模式,将留抵退税时间压缩50%以上。

——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集成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青保税发〔2021〕7号)

    14.组建的“自贸全链帮”企业集成服务平台

,着眼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全程帮办代办,着眼产业发展实现重点产业事项“一链帮办”,打造“自贸全链帮”服务品牌。

    ——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关于打造“自贸全链帮”服务品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自贸管发〔2021〕39 号)

(四)科技创新

15.对在自贸区青岛片区注册且未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根据营业收入的2%,一次性予以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编辑:白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