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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

来源:2019-07-25 11:16:44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投资激励。对实际投资2亿元或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包括现有企业增加投资、企业并购增加投资),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不设下限),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将国内外知名品牌落户潍坊产业化的企业,在前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设立企业,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部分,给予100%补助。对现有企业增加投资的,对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0%以上部分,补助30%;对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补助50%。对重点招商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第二条总部经济项目激励。对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或对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给予激励。对新设立的总部经济企业,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的部分,给予100%补助。对现有总部经济企业,对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0%以上部分,补助30%;对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补助50%。总部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落户潍坊,再给予5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总部基地、特色楼宇等总部经济平台招引并运营总部项目,对平台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年纳税额的10%给予运营平台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分支机构)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分别给予500元/㎡的购房补贴或3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鼓励知名企业总部落户。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美元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新设立的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及其他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内资企业总部项目,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条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激励。在落实《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潍发[2016]35号)的基础上,落实对引进高校的有关政策和对引进高校做出贡献的团队(个人)的奖励政策。对引进高校的支持政策,按照《关于加快招院引校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16]14号)落实。对负责引进高校的中介团队(个人)的购买服务经费标准,根据引进院校层次、规模、科研水平、产业吻合度等因素确定。购买服务经费原则上为200—500万元,其中,引进“985”“211”高校层次二级学院的,每院200万元;引进高校、分校(校区)、研究生院的,每校(院)300—400万元;引进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每所500万元;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引进学校规模达不到预期规模的,按比例扣减购买服务经费。市、县(市、区)按照“以需定招,谁引进、谁投资”的原则,负担对引进院校的投资建设、启动经费、生均补助经费、奖励经费等各项支持经费。市政府将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带动能力强的高校项目的县(市、区)给予奖补。对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内外著名高校在潍坊建立(或共建)的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200万元资助;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40万元资助。对引进的国家级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按国家级、省级标准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条企业高管人才激励。对符合第一条、第二条政策的招商项目,在落实《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号)基础上,对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从聘用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100%标准补助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标准补助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引进和奖励。对企业高管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及其子女,在户籍、就学、就医、参军、出入境等方面享受优先保障待遇。

第五条政府基金支持。对新设企业或新上项目,政府引导基金可根据企业需求,合作设立产业基金或以债券、股权方式投入,支持新上项目、配套园区建设等。

支持社会资本设立产业基金。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基金+产业”的模式在潍坊设立产业基金,对项目投资方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给予参股5-20%注资支持。

鼓励基金投资重点产业项目。积极推介潍坊市内的重点产业项目,鼓励产业基金加大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可将投资收益的20%让渡给社会资本。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市财政对社会出资人分别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损失的60%和30%给予补偿,单一项目补偿金额最高可达300万元,单一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可达600万元。

第六条社会化招商激励。对为我市引进重点招商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中介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不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招院引所(校)、招才引智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中介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总部经济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招商激励。对招商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优先在土地指标、规划布局、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市直部门(单位)引进重点招商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5%给予单位招商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对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推动落实国家、省和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政策措施,用足用活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开展“外企服务年”活动,引导企业和投资者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依照全市产业布局和各自优势招引项目,规范招商秩序。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及时创新促进招商的配套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享受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政策的企业和机构,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适用于潍坊市级财政对落户中心城区项目的扶持,政策资金的兑现按照市与区5:5的比例分担。

市合作发展促进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参照本政策,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政策。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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