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关于减轻企业税费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来源:2019-08-05 09:21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2019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缴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严格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2019年12月31日前,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落实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落实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政策。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落实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德州海关)

3.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简化审批流程,加强税务与海关信息互联共享,切实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根据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认真组织上报,积极争取上级资金,2017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国税局)

4.推进企业绿色制造。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购置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给予减免税优惠。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热力,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5.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凡中央、省明令取消和暂停的,一律予以取消和暂停。凡中央、省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执行下限标准。凡省授权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执行全省各市地中最低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编办)

6.停征和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白蚁防治费政策。对列入省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项目暂不具备或暂不需要安装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不缴纳专项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再予以缴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7、健全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在政府及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重点跟踪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落实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涉企收费清理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经信委)

二、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

8.调低社保综合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缴费率由1.5%降至1%,其中企业承担0.7%,个人承担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严格执行山东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政策。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全面落实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依据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对符合费率下浮条件的单位费率定期进行调整。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9.适当调控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合理控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和幅度,适当确定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科学合理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切实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建立在企业发展质量效益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综合成本降低的基础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加大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力度。按照省统一部署,对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发票为准)的60%确定,中、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的培训补贴标准分别控制在4000元和6000元以内,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1.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地(县市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降低企业创新创业发展成本

12.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建立智库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创业孵化基金、天使投资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扩大中小企业政保贷风险补偿准备金规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3.降低企业孵化研发成本。对我市创新创业大赛评选出来的优秀项目,且在我市初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降低企业研发成本,给予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已核准享受税前加计扣除部分最高10%的奖励补贴,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对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给予最高2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4.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执行优惠利率、给予续贷资金支持、提高抵(质)押率。发挥市县两级财政信贷周转金作用,建立小微企业续贷转贷应急机制,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人行)

15.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首件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对年授权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企业择优给予奖励,对维持5年以上且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和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进一步加大对进出口环节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16.降低企业技术改造成本。用好技改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设备投资补助等政策,创新政银企对接技改融资服务,引导银行拓宽担保方式,扩大“技改贷”投放规模。鼓励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增建生产性设施、进行厂房加层或翻建改建,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实施相关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扶持。对技术改造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费用,按照企业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四、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7.支持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对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不以营利为目的捐资兴办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用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8.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对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德州市重点项目土地保障暂行办法》(德政办发〔2016〕13号),从市级统筹土地挖潜指标中留出3000亩专项用于重点建设项目,每年1000亩,用于当年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地税局)

19.落实符合条件商业、服务业用地有关扶持政策。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供应,落实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政策。凡列入省发改委制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文化产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20.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兴业态的,探索试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鼓励企业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可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在出让价格上给予优惠。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引导纺织服装、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适宜建多层厂房的产业发展楼宇经济。(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1.提升融资担保能力。依托地方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争取上级专项建设基金注入,壮大担保规模。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政策,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由30%提高到50%。推行“政银保”合作机制,鼓励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流动性贷款时由保险公司承保,发生风险时,由财政承担30%的贷款本金损失。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向保险公司申请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按照保费总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德州银监分局)

22.支持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认真落实我省关于加快推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要求。对规模以上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的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由同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到2019年低,力争5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23.加大政府工程款清偿力度。建立完善规范融资机制,指导拖欠单位按照“谁拖欠、谁偿还”“边清理、边偿还”“分类处理、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清偿方案,依法依规解决拖欠工程款,健全防控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加大建设项目审核力度,各类新建政府投资类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来源,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24.降低参与政府采购企业的成本负担。全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方式替代缴纳保证金,减轻中标(成交)企业负担。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引导各金融机构利用政府采购信用开发新型融资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市金融办)

25.全面落实企业兼并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相应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交易各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符合条件的企业整体改制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承受方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26.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搭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有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对担保圈风险的监测研判,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充分利用信贷周转资金,加强对困难企业的信贷周转帮扶力度。对于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银行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缩短贷款审批调查时间,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健全市县工作协调机制,妥善处理企业资金链和担保链风险问题。对PPP等工程项目,通过封闭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形式满足项目资金的融资需求,积极探索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德州银监分局)

27.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力争每年新增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1家以上、新三板挂牌企业5家以上。支持实体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加强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指导,引导各银行机构主动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合理利率。支持我市涉外企业集团办理外汇资金和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德州银监分局)

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28.大力发展供应链一体化物流。在食品加工、粮食、棉花、蔬菜等产业聚集区和功能区,配套建设公共仓库,减少企业仓储成本。引进和培育具有供应链设计、咨询管理能力的知名第三方机构,为我市制造企业提供供应链计划、采购物流、供应物流、生产物流、消费物流、回收物流、供应链金融以及信息追溯等集成服务,优化供应商管理库存、准时配送和大客户库存管理等高端智能化流程,推动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互动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9.完善快递物流服务网络。依托邮政服务网点、快递服务网点、供销社经营服务网点以及商贸企业等现有农村渠道资源,推动快递企业与交通客运站点、便民服务站、农家店等终端网络平台深度合作,形成电商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快捷通道。推进邮政网点、快递网点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及电商平台的对接,全方位提供包装、仓储、运输标准化、定制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市邮政局)

30.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加大口岸、海关、商务、检验检疫、铁路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省降成本意见要求,对《出境商品口岸重点查验目录》内的出境商品口岸核查货证比例由5%降低至2.5%,对目录外的出境商品口岸核查货证比例由0.5%降低至0.25%。(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德州海关、德州检验检疫局)

31.加快物流园区建设。加快现代物流园区建设,建立有效协调机制,提高园区辐射带动能力。各县市区结合区位优势和产业特色,新建、改造、提升一批特色物流园区,尽快形成完善的交通运输组织条件、物流服务功能和运作网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2.降低流通环节费用。研究制定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措施,优化综合交通运输通行条件和环境,构建高效运行的多式联运体系。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公路收费项目,逐步取消普通公路收费站点,严格执行国家、省收费公路“绿色通道”政策。加大查处公路“乱收费”“乱罚款”力度,落实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停靠便利化政策。贯彻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含政府还贷和经营性)、城市道路和隧道通行费等价格政策,鼓励经营者降低通行费标准。加快推进全国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建设,开展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计划,提高区域物流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七、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33.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措施落实速度,积极落实输配电价改革措施。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企业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推进直接交易试点电量规模和入选企业数量,根据省里安排,有序放开发电计划。对厂区员工宿舍有按居民用电标准需求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并审核属实的,按居民用电电价政策执行。受理企业申请,经供电企业现场核实为企业单位集体宿舍生活用电的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电价格。根据国家、省工作部署,择机放开天然气气源价格,有序推进天然气公开交易。根据管网经营主体多元化情况,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科学核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择机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国网德州供电公司)

34.对用电大户实行大客户经理服务制。针对不同类型用户确定供电最佳运行方式、节能方案、安全用电、电力改造等专属增值服务,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经济的电力保障。(责任单位:国网德州供电公司)

35.落实大工业用电基本电费选择权。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由用户自行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收,三个月之内保持不变。企业在设备检修、法定节假日停工或生产经营暂遇困难等时期,可提出减容或暂停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应及时办理,减少企业基本电费支出。(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国网德州供电公司)

36.降低企业节能减排成本。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对新建、改造的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落实财政奖励政策。省里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并对该部分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减排,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积极争取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八、建立健全降成本工作推进机制

37.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部署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市级建立由市发改委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下设综合协调工作组(设在市发改委)、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工作组(设在市财政局)、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工作组(设在市人社局)、降低企业创新创业发展成本工作组(设在市科技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工作组(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工作组(设在市金融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工作组(设在市商务局)、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作组(设在市经信委),各工作组所在单位负责统筹推进各领域工作,跟踪督促落实。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

38.因地制宜分业施策。各有关工作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上级决策部署,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有序推出并切实落实转型升级降本增效方案。

39.持续强化督促检查。各有关工作牵头部门、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专项督查,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建立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机制,建立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机制。各有关工作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基础上,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相应调整政策措施。从2017年起,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一次政策落实情况。

40.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广泛宣传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通过专题培训、专家讲座等形式,对实施意见进行宣讲解读,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了解,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强化典型推介和舆论引领,及时报道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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