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2019-07-26 11:46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财经纪律

地方金融企业,是指在淄博市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

近年来,我市金融改革深入推进,金融规模快速跃升,金融企业持续优化,新型地方金融企业和金融创新产品大量涌现,增加了金融风险的防控难度。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管,促进我市地方金融平稳健康发展。各地方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带头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各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单位有关财会人员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本级金融企业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级财政部门指导、督促区县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不断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夯实管理工作基础,不断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是要完善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基础管理工作机制。根据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地方财政部门要组织当地地方金融企业进行财务登记,建立登记档案,作为对其实施考核、评价和财政支持的依据。地方金融企业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下列事项: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初次报送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此后发生设立、变更的,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的要求执行。

(二)自股东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送企业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三)季度终了6日内,报送企业财务季报及财务分析;年度终了15日内,报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四)半年度终了15日内报送抵债资产、债务减免的处置情况、持有5%(含)以上股份的股东变更情况、对外重大权益性投资。

(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要求,地方金融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供其呆账准备及核销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初期、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按照地方金融企业组织类型不同,地方财政部门财务监管职责分为一般财务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一般财务监管实行属地原则,按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主管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实行出资人原则,由出资人同级财政部门担任主管财政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财务监管目前亟待加强的方面主要包括:

(一)建立地方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制定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正式执行之日起30天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市县财政部门在上级财政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建立地方金融企业分级绩效评价体系。地方金融企业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绩效评价基础资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标准值,结合本级实际,完善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地方金融企业业绩、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及获得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风险预警及控制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按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涵盖资本风险、支付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市场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表外业务风险等在内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并按审慎经营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财务风险。主管财政部门应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安排必要的金融风险防范资金,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注重定期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进行全面分析和研判,建立重点指标预警和提醒制度。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主管财政部门要结合日常财务监管,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对地方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财务执行情况等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抵债资产、不良资产、贷款减免、呆账核销情况的检查。对不配合监管、不执行监管相关规定的地方金融企业,主管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对限期内不整改或未整改完毕的、因工作过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酌情减少或取消其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对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三、统一思想,共同做好全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

财政部门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需要,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要妥善处理好与金融企业主管部门和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等机构部门的关系,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金融、证券、保险、金融办等监管、协调部门,切实开展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地方金融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执行本意见及有关制度规定,不断完善内部财务管理,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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