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奖励政策

来源:2019-07-26 10:15

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类企业或团队、个人,向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复核认定,按程序报批。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涉及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结算补助各县(市、区)。

申报奖励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已经兑现奖励的,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已享受土地出让优惠政策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差额。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出台本行政区域内的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本激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在有效期内遇国家、省政策有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分享

热点推荐

Copyright © www.selectshand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鲁ICP备09023866号-50

承建单位: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大众网

山东省国际投资促进中心:+86-531-89013562    +86-18678817218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86-531-85193668    +86-18678828218

山东省国际投资促进中心

+86-531-89013562    +86-18678817218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

+86-531-85193668    +86-18678828218
selectshandong@shandong.cn

版权所有 © 2022 山东省人民政府 保留一切权利

鲁ICP备09023866号-50

承建单位: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大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