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来源:2019-07-25 17:38

一、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

1.企业开办“一次办成”。优化工商登记办理流程,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一人受理审核制”,由登记窗口的同一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全过程业务,通过网络化手段在后台进行公安、银行、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间数据的实时共享交换,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办理、社保登记等事项。(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简化分支机构设立程序。对快递、连锁商业等需在多县区设立分支网点的行业,可以自愿选择在市工商局或所在县区局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一照多址”,简化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3.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商事登记申请人就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审批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违反承诺行为。(牵头单位:市工商局、相关审批监管部门)

4.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对具有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由审批发证部门一并实施审查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一企多证”为“一企一证”。(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5.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对夫妻间析产、个人姓名变更、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实行即时办结;对新建商品房类买卖涉及的税收、不动产登记实行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实体经济企业的不动产登记实行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因法定事宜或纠纷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必须明确告知申请人办理依据、办结时限等信息。(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

二、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6.推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企业投资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时段”,实行容缺受理,提前介入进行审核、审批,待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移交书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采取“拿地即开工”模式,从取得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到获取施工许可证为止,工业项目政府审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他投资建设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7.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精简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将消防、人防等设计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法制办)

8.扩大区域综合评价适用范围。在各开发区、功能区和连片开发区域,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雷电灾害评价、节能评价、文物保护、交通影响评价、泉水影响评价等事项,全面推行区域综合评价评估,由建设单位“逐一”编报,变为由各功能区、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统一”编报,实现区域整体评价评估成果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共用。(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

9.实施工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建设承诺制。对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原有土地上改建、扩建的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20%的前提下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节能等国家强制性要求以及规划审批要求、产业准入条件的承诺,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依法依规自主进行建设施工,竣工后接受相关行政部门验收。(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10.试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承诺制。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试点项目建设承诺制,企业在获得用地后对建设工程做出符合消防、安全、节能等国家强制性要求及产业准入条件的承诺,依法依规自主开展勘察、设计,通过技术性审查合格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允许建设施工,施工过程接受动态监督,竣工后接受相关行政部门验收。(牵头单位: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

11.推行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按照企业自愿申请、部门各负其责,工作并联推动、验测合一进行的原则,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涉及的综合验收事项,实施统一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验收文件。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三、构建高效政务管理体制

12.成立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根据党政机构改革部署和时限要求,组建专门市场监管机构,实施企业注册到经营全过程统一监管,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管理、重复执法问题。(牵头单位:市编办)

13.成立统一的电子政务与数据资源管理机构。根据党政机构改革部署和时限要求,组建专门的电子政务与数据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市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和大数据发展职责,协调推进全市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制定、归集管理、整理利用、共享开放,建设完善“一网通办”的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和电子证照信息库,推动数据资源在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领域的共享应用。(牵头单位:市编办)

14.开展“全链条”审批服务模式。大力推进“一次办成”改革,把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事项按链条进行优化整合,实现“一件事情一链办理”。在户籍办理、车辆和驾驶人证照办理、事物公证、社保缴纳、劳动就业、民政救助、残疾人证办理、养老机构设立、民办教育机构设立、个体诊所设立、药品零售企业设立等领域,推行“一份服务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一次完成一件事情多项审批服务”的“全链条”审批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四、加强企业经营要素保障

15.探索工业“标准地”出让。在各开发区、功能区和连片开发区域,前期已经完成区域综合评价的土地,挂牌出让时明确公告规划建设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土地亩均产出、年土地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指标体系。以承诺制代替审批制,企业取得“标准地”并做出承诺后即可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16.大力推进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由政府主导,在各开发区、功能区统一规划建设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的标准厂房,给予免除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等优惠政策,采取限价、限销售对象等方式对外租售,为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实现工业项目“拎包入住”。允许工业企业按栋、按层购买标准厂房或先租后买,所交租金可抵扣房款。(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

17.允许工业用地地上建筑物分割转让。工业项目在接受投资、合资、对外投资合作中,确需建筑物产权分割转让的,允许以楼层为最小单位办理分割确权。(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8.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立“政银”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合作银行对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产生的风险给予补偿,最高给予合作银行本金损失40%的补偿。单户企业由风险资金给予补偿的贷款额上限为300万元。实施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补助,对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40%(小微企业按照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19.加大担保机构业务补助及奖励力度。支持担保机构发展,降低融资担保费用,对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业务补助,并按照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增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8%。(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0.方便企业获得电力。简化企业用电申请环节,压缩用电报装时限,低压用户合并现场勘查和装表接电环节,普通高压用户取消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高压用户在竣工验收时仅需提供用电工程竣工报告和交接试验报告。根据省电力体制改革安排,推动企业参与省内或跨省区电力交易市场,开展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牵头单位:济南供电公司)

21.方便企业获得天然气。压缩报建时间,将集中报建客户报建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主城区小型工商客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并通气,普通工商客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并通气;各区县距离中压管道1km范围内,5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并交验,距离中压管道1km以外范围,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并交验。研究制定天然气直供政策,推动天然气生产管输企业向工业集中区等用户提供直供服务,对直供用户天然气价格可在政府定价基础上由供需双方协商下浮。(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22.方便企业获得供水。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在报装手续、现场勘查、工程设计、工程安装等环节逐项承诺时限,将企业供水办理全流程时间缩短至60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城乡水务局)

23.改善物流车辆通行条件。研究物流车辆市区通行分类管理措施,加大对新能源物流车、冷链配送车辆、标准化配送车辆的便利通行支持力度。协调解决物流车辆过黄河收费问题。(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五、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24.加强税收优惠支持。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出台的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的纳税人实行即报即享、应享尽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税收优惠,按程序先行先试临时性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去产能和产业升级企业停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享受“内销选择性征税”政策或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3年内获得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5.简化报税程序。推广涉税事项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提供预填式一键申报,缩短企业办税时长。简化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为主。探索简并纳税申报期限,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实行一年一报,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新办企业首次货物劳务税及附加推行有税申报。对无税控设备的纳税人推行简易注销方式,实现纳税人在线自行申报和办理注销。(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26.减轻涉企收费负担。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除清单目录内13项收费外,其他一律不得征收。取消一批市定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杜绝供电、供热、供气、供水等公共事业、垄断行业向市场主体乱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编办、市物价局)

27.全面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取消企业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报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做法,全面开展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等信用担保方式,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六、建设诚信法治环境

28.严格兑现招商承诺。由市投资促进局和县区投资促进局牵头,统一受理各类招商政策兑现方面的投诉要求,协调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兑现依法签订的招商引资承诺。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29.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收集、储存和应用,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等制度。企业设立、项目建设、“标准地”出让等采取承诺制审批的企业承诺,全部上网进行公示,未能达到承诺要求的,依法停止事项并予以处罚。(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

30.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借征地、拆迁、补偿向投资者索要钱物、强揽工程、强行供料、强买强卖、阻挠建设等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属于涉黑恶犯罪团伙,组织专案力量实施打击。(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31.包容审慎监管新经济、新业态。对网络社交、跨境电商、无人零售、社交电商、无车承运人、快递、养老等新经济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采取建议、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合法经营,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发生;对轻微违法,但未对社会、人身造成危害的行为实施柔性执法,依法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牵头单位:相关监管部门)

32.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家探索创新,宽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的失误,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建立我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凡是政府部门制定的涉企政策性文件,都要征求企业家意见或请企业家代表参与制定。(牵头单位:市法院、市工商联、有关政策制定部门)

七、完善评估惩戒体系

33.建立营商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从企业全生命周期、企业投资环境、城市高质量发展水平等方面,选取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市场开放度等指标,建立我市营商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全面系统进行测评、分析,深入查找问题症结,推进相关部门进一步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34.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组建全市统一的营商环境投诉平台,精准发现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加强督促整改、反馈落实和跟踪监控。企业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查处曝光机制。(牵头单位: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

35.建立营商环境问责惩戒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加大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问责情况纳入党风政风行风正风肃纪民主评议,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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