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18年省属事业单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

来源:2018-09-05 14:51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事业单位引进、集聚一批青年优秀人才,充分发挥青年人才在推进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2018年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实施“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青优计划”),面向海内外知名高校招聘青年优秀人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数量

(一)招聘范围。“青优计划”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和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十强产业领域,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海洋强省战略等对人才的需求,面向全球TOP200高校(参照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100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和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招聘博士研究生。对急需紧缺专业人员,经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二)招聘数量。省属事业单位应在编制或人员控制总量内,使用用编进人计划的单位还须在下达的用编进人计划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综合分析单位人才队伍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青优计划”的具体招聘数量。

二、人选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科研、教育等公共服务事业。

(三)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具备岗位所需的综合素质、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对急需紧缺专业或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应届毕业生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报名时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或我国驻外机构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八)经审核认定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本科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

三、招聘程序

(一)招聘方式

“青优计划”采取校园招聘、网络招聘、海外招聘等灵活招聘方式,对招聘时间、地点等不作统一要求。可依托“齐鲁之约”系列引才活动、“山东—名校人才直通车”活动、中国山东海内外高端人才交流会和各类人才交流会,注重发挥山东省海外引才工作站、校友会、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驻外办事处等机构渠道作用,注重提高招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省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公布岗位、集中组织招聘;也可集中公布岗位,分批组织招聘。

    (二)招聘程序

1.确定年度招聘计划。省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需要,研究确定本年度“青优计划”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包括岗位条件、招聘人数、招聘方式、考试考察方法、组织领导、纪律监督等内容,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核同意,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2.发布招聘信息。省属事业单位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官方网站、招聘面向的重点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网站和网络媒体发布具体招聘信息。对适合海外留学人员应聘的岗位,可同时在“山东国际人才网”(www.sd-italent.cn)、相关引才机构或平台的网站和网络媒体发布。

3.报名及资格审查。可采取现场报名、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贯穿整个招聘过程。

4.考试考察。重点测评应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发展潜力,可采取答辩、试讲、专业测试、面谈交流、专家评价等形式,也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进行。其中,经审核认定确需招聘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的,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组织。

5.组织体检。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规定对拟聘用人员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公示聘用。对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培养和使用

各事业单位对“青优计划”人才要重点培养使用。

(一)优先参加定向委培、学习进修、跟班学习、继续教育、实践考察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

(二)优先参加国(境)外考察访问、出国深造、学术交流、进修学习。优先选派“青优计划”人才参加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到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院所、企业等培训进修,按不同类别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资助。

(三)优先选配高层次人才作为导师,结对帮扶培养,指导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等,吸纳培养对象参与导师科研项目。

(四)优先安排承担重大课题、创新项目、科技攻关等重点任务。省自然科学基金对40岁以下青年人才的支持比例逐步提高到60%,提高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40岁以下青年人才资助比例,支持“青优计划”人才积极申报各类项目,逐步完善以基础研究带动青年人才成长的科技人才培养体系。

(五)由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安排在专家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基层一线挂职锻炼,有针对性地进行多岗位锻炼,培养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鼓励支持“青优计划”人才参加服务基层活动,开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青年优秀人才到基层挂职锻炼、兼职服务或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支持双方联合申报省级各类科技项目、联合转化科研成果;挂职、兼职期间的发明专利应用情况及技术转让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横向课题可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指标。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依托省级人才工程加大支持力度,加快集聚高层次青年人才。完善实践锻炼机制,分期分批推荐高校、科研院所的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到党政机关、基层一线挂职锻炼。

(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经专家委员会评议,事业单位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通过申请特设岗位的方式予以聘用。

(七)从海外引进的“青优计划”人才,不受在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青优计划”人才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八)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议事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的青年优秀人才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人选等。

五、服务和待遇

(一)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青优计划”成长联系服务机制,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慰问等形式,密切与“青优计划”人才的联系,了解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将“青优计划”人才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统筹衔接,协调推进,加强支持。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优先申报“泰山”“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青年科技奖。对有在国(境)外留学经历、回国后在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推荐参加“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

(三)事业单位可结合财政综合补助,对“青优计划”人才中的博士按照在事业单位工作每满1年补助5万元,最高补贴3年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人才工作实际,对上述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单位根据人选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四)为有利于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将“青优计划”与“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紧密衔接。经单位同意,“青优计划”人才中的博士可先进入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不少于2年的研究工作,在站期间参照“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人员,在站时间每满1年可向省财政申领一次补贴,标准为5万元/年,最高标准3年15万元(不再重复申领前文第三条中的相关补贴)。

    (五)高校、科研院所“青优计划”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70%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收益分配事先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承担的财政科研项目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的部分,以及通过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中用于人员绩效支出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引进高层次“青优计划”人才和团队等所需资助经费,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六)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青优计划”人才奖励的,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青优计划”人才获得的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按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事业单位对“青优计划”人才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合理确定“青优计划”人才的薪酬水平。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知识技术密集、国家战略发展重点扶持、承担重大工作任务的单位给予倾斜,允许其突破一般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适当高定绩效工资总量。“青优计划”人才经省人才工作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其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所需经费在绩效工资总量外单独核定。鼓励事业单位为“青优计划”人才办理补充商业养老、医疗保险。

(八)“青优计划”人才中,择业期(毕业3年内)来鲁工作博士在省内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贷款额度方面,可给予其适度政策优惠;未在所居住的省内城市购房的,可按照当地政策申请购买或租住人才公寓。

(九)允许“青优计划”博士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随迁,按照自有产权住房、使用权住房等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落户。“青优计划”博士随迁子女入读幼儿园、中小学校享受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由实际居住地或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安排就读。博士配偶愿意在山东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公开招聘、特聘等方式予以聘用。

(十)“青优计划”人才符合条件的,获得各级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等政策的支持。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坚持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青优计划”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一律回避。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负责对“青优计划”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有关应聘报名、资格确认、成绩查询、结果公示等可通过“青优计划”APP手机客户端查询。

    (三)对引进的“青优计划”人才,事业单位可以视情况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最低5年的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

(四)未尽事宜,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五)中央驻鲁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可获得本通知“培养和使用”“服务和待遇”中有关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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