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发布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意见

来源: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2019-05-17 14:29

为奖励我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激励和调动全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社科普及、决策咨询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科学领域出精品、出力作、出人才,根据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科学的有关部署,参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办发〔2018〕47号),现就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有关工作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落实发展理念,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正确引导和积极鼓励全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研究,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大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坚持严谨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体系,建立优秀成果推介制度,把优秀研究成果真正评出来、推广开,促进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二、奖项设置、数量、标准与经费

(一)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层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每年不超过10项,二等奖每年不超过50项,三等奖每年不超过90项,总奖项每年不超过150项。

(二)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金数额分别为:著作,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2000元;文章或者课题,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三)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奖励费用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适时提高奖励标准。该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评选机构与职责

(一)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为评选活动的常设领导机构,负责评选工作的指导、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审定评选规则及成果。市评委会办公室(简称市评选办)设在市社科联,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每届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设立评审委员会对市评委会负责。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届评选活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

(三)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学科评选组,由各有关学科专家及有关部门单位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组成,负责对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成果进行评选。

(四)评选专家坚持轮换、回避原则。市评委会委员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市社科联驻会成员因评选组织工作需要外,其他评选专家一年一轮换。本年度凡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有参评成果的专家不能参加评选工作。原则上,同一次评选会议,同一个部门、单位在同一学科组的评选专家不超过2人。

四、评选对象与范围

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凡聊城市个人或集体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专著、课题项目、学术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文稿、科普读物、志书、教科书、工具书、学术译著、古籍整理和注释等均可申报参加评选。具体范围包括:

(一)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报刊发表的文章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等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二)经市(厅)级(含)以上党政领导批示或者被市(厅)级(含)以上党委、政府机关采用的,或经相关部门转化应用并取得实际成效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文稿。

(三)在市(厅)级(含)以上社科规划、软科学规划等部门立项并通过鉴定的社科类课题。

五、评选条件与要求

参评的成果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注重创新,联系实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者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学风文风。

(一)基础研究。在本学科、本专业某一领域填补某项空白,或者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新的建树,或者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有科学独到的见解,对学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应用研究。在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上有创见,对党委、政府及有关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科普读物。宣传普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普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成就,宣传普及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与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文字通俗易懂,为公众喜闻乐见。

(四)翻译论著。符合版权规定,体现原著原意,对研究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五)古籍整理。翻译、注疏准确,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在史料史实考证上有新发现,或纠正了前人的某些讹脱。

(六)志书、教科书、工具书。观点正确,资料翔实可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正确解释或反映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对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

六、申报办法与要求

(一)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申报者首先进行网络申报,申报成果原件及其转载、引用等反响材料在聊城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平台上展示,接受社会监督。各推荐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评选标准和工作程序要求进行推荐,书面材料报市评选办。

(二)凡已获市(厅)级(含)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得再申报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三)在职副市(厅)级(含)以上领导干部,除编制在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不得申报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七、评选程序与方法

(一)市评选办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按照《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实施细则》的要求,各学科组对所申报的成果进行审议评选,评选出本学科组二、三等奖,并推荐一等奖候选成果。

(二)市评审委员会全体到会专家民主评定一等奖。在认真审读、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三分之二(含)以上多数票方为有效,否则获二等奖。

(三)公示。评选工作结束后,获奖成果在市级媒体或有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评选办提出申诉意见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相关证明。经评选办核查并确认属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审定。

(四)公示期结束后,最终结果在市社科联网站发布。

八、评选工作的监督

(一)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专家抽选、会议评选等重要环节实行监督。

(二)参加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选纪律,坚决杜绝徇私情、拉选票、泄密等现象。对违反评选规定和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等现象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该奖项获奖资格。如已颁发奖金,须全部追回,并通报批评,该申报者及其所有成果五年之内不得申报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四)评选结束后,市评选办对评选专家进行考评,根据其认真、公正程度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评议,问题严重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报有关部门衣规依纪依法追责。

九、成果应用

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可以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晋级、评定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选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重要依据。

十、其他

(一)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社科联承担。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聊办发〔2008〕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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