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被列为国家物流枢纽布局承载城市

来源:2018-12-29 14:55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发布《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规定了国家物流枢纽的6种类型,包括陆港型、港口型、空港型、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和陆上边境口岸型。《规划》结合“十纵十横”交通运输通道和国内物流大通道基本格局,选择127个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城市作为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我省有日照等六个城市入选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其中,日照等三个城市作为“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被列为国家物流枢纽布局承载城市。

《规划》明确要加强政策支持保障:(一)建立完善枢纽建设协调推进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国家物流枢纽培育和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国物流枢纽布局和规划建设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加强与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等的衔接。研究制定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有序推动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建立国家物流枢纽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对由市场自发建设形成且对完善国家和区域物流网络具有重要意义的枢纽和所在城市及时调整纳入规划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对枢纽长期达不到建设要求或无法有效推进枢纽实施的承载城市要及时调出。(二)优化枢纽培育和发展环境。适当下浮枢纽间铁路干线运输收费,鼓励地方政府在国家物流枢纽统筹设立办事服务机构,支持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邮政等部门进驻枢纽并开展联合办公。(三)完善规划和用地支持政策。对国家物流枢纽范围内的物流仓储、铁路站场、铁路专用线和集疏运铁路、公路等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允许使用预留国家计划;地方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各省(区、市)计划重点保障。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对因建设国家物流枢纽需调整有关规划的,要积极予以支持。利用国家物流枢纽中的铁路划拨用地用于物流相关设施建设,从事长期租赁等物流经营活动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四)加大投资和金融支持力度。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利用现有渠道积极支持枢纽相关设施建设。研究设立国家物流枢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重点支持国家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公共信息平台、军民合用物流设施以及内部道路等公益性较强的基础设施建设,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枢纽资金支持比例。中央财政投资支持的国家物流枢纽项目需签订承诺书,如改变项目土地的物流用途等,须连本带息退还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物流枢纽运营主体通过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和上市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支持大型物流企业或金融机构等设立物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鼓励包括民企、外企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国家物流枢纽规划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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