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山东市县机构改革!德州市机构限额不超过47个

来源:2018-12-07 11:00

  经中央正式备案同意,12月3日,中共山东省委下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标志着我省市县机构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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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情况

  《市县机构改革总体意见》在改革的总体要求、任务目标、指导原则、改革举措等方面,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既有当下“改”的举措,又有长久“立”的设计,做到了6个“贯穿始终”: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始终,把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贯穿始终,把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贯穿始终,把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积极性贯穿始终,把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贯穿始终。

  深化市县机构改革,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省委负总责,市县党委负责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各市县按照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机构改革方案,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市县党委在研究制定机构改革方案时,要同步考虑领导班子调整配备、人员转隶、资产划转、集中办公等工作,提前研究改革涉及部门的机构编制职数框架,为部门组建和制定“三定”规定打好基础。市县机构改革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调整优化市县党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统筹设置市县党委工作机关和政府工作部门。省政府部门职能划入党委机构的,市县要相应划转。同时赋予市县更多自主权。

  (一)深化市县党委机构改革方面

  组建市县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同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建立健全和优化市县党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强化组织协调能力。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的设置不要求与上级一一对应,由各地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对党中央有明确意见,省委有明确要求设置的,按有关要求落实。

  加强市县党委职能部门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调整优化市县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市县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县党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县党委组织部管理。市县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市县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统一管理民族宗教、侨务工作。不再设立市县党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党委政法委员会承担。将市县党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交由党委政法委员会、公安局承担。

  (二)深化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方面

  组建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重新组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组建市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环保垂改具体工作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优化市县审计部门职责,调整市县党委政府信访管理体制。

  优化市政府办公室(厅)、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职责。市政府办公室(厅)可加挂大数据局牌子;也可组建大数据管理部门,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县级可根据实际设置。市发展改革部门加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牌子;县级可根据实际设置。将有关部门(单位)承担的交通运输管理有关职责统一划入市交通运输部门。

  (三)允许市县在一些领域因地制宜设置机构

  这次进行调整的以及未调整的市县党政部门及其职能,都要与省委省政府机构职能基本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允许市县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特点,围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双招双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等重点任务,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市县要加大机构职能整合归并力度,加大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力度,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市县已经整合设置且工作运行较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乡水务等机构,允许继续保留,鼓励在更大范围积极探索。市县要在规定限额内确定机构数量、名称、排序,宜大则大、宜小则小,既允许“一对多”,由一个机构承接多个上级机构的任务;也允许“多对一”,由不同机构向同一个上级机构请示汇报,使市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更加符合实际、科学合理、更有效率。

  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

  乡镇(街道)相关改革工作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按照省委有关要求,与市县改革统筹谋划、分步实施。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强化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突出扩权减压,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乡镇(街道),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理顺县级部门与乡镇(街道)关系,把条的管理和块的治理协同起来。县级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专业性管理,乡镇(街道)工作重心要转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来。全面推行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上级部门(单

位)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将自身职责任务甩给乡镇(街道)。基层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调配必须面向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不简单照搬照抄上级机关设置模式。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整合优化乡镇(街道)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统筹各类编制资源,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适应乡镇(街道)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职能,综合设置机构。继续深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推进综合执法改革

  深化综合执法改革是市县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重点推进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5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鼓励各地探索在更大范围实行综合执法。县级已将相关领域执法职责和队伍并入综合执法机构的,继续加大探索力度,不“翻烧饼”,不走“回头路”。减少执法层级,积极推进执法力量下沉,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避免重复执法。县(市、区)实行“局队合一”执法体制,统一以主管部门名义执法,压实对主管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队伍建设的责任。乡镇(街道)在综合执法平台基础上探索一支队伍管执法。除环保监测监察等中央明确规定实施垂直管理的机构外,其他领域均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统筹推进相关改革

  一是推进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与中央、省级机构改革相对应,健全市县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积极推进市县政协履职能力建设,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探索群团组织机关综合设置,在保持现有群团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配备不变的前提下,县(市、区)可整合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力量,综合设置办事机构。

  二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优化事业资源布局结构,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一律回归机关,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继续深化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完成特检机构改革。改革后保留设置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再称“委、办、局”。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按中央部署推进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是统筹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把机构改革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微观管理事务,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资质资格、中介服务等管理事项,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运行。扎实推进“减证便民”“证照分离”、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准入门槛等措施,减少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市县及市属省级以上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可集中行使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国土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民生保障等领域行政许可权,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推进供水、供电、供气等人民群众经常打交道的公共事业部门便民化改革。加快推进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享,着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

  市县分类和机构限额

  市县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党政机构统一计算机构限额。市县机构限额范围包括党委工作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市县党委和政府不设部门管理机构,不得在限额外设立机构。

  根据中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济南、青岛2市作为副省级城市,机构限额不超过55个;淄博、烟台、潍坊、临沂4市按大城市掌握,机构限额不超过50个;其他设区的市按中等城市掌握,机构限额不超过47个。

  县级机构限额区分大中小不同情况,控制在30个—37个。54个县按照中央确定的分类办法综合测算,分为大县、中县、小县,机构限额分别为37个、35个、30个。县级市按县级限额的上限37个掌握,市辖区参照县的机构限额分别确定。

  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清理限额外行政机构,规范管理挂牌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从严从紧控制市县党政机构加挂牌子的数量,挂牌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根除挂牌机构实体化和“事业局”。临时机构要在任务完成后及时撤销。精简整合各类派出机构,部门派出机构规格不高于内设机构。全面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确需单设的应纳入机构限额管理。加大内设机构综合设置力度,整合归并的党政机构,综合性内设机构合并为一套,业务机构要根据工作的内在联系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该精简的精简,该加强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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