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招商引资冲击新目标 奖励支持办法》

来源:威海市商务局2021-01-12 09:05

第一条为推动招商引资,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18〕222号)和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商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内外资并重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投资主体和招商引荐人的奖励支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支持的对象包括:

(一)项目投资主体是指在威海市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威海市外投资企业,但有关企业纳入奖励和支持范围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建筑、烟草、成品油销售、通信服务、风电热电、金融业和类金融业以及商业综合体项目。

(二)招商引荐人(团队)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方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在编人员等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第四条按照下列标准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和支持:

(一)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根据有关规定,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申请省财政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年度内资考核实物工作量超过3亿元的新设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考核实物工作量不低于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三)对符合《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新设总部机构(企业),申请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同时,市财政奖励100万元;

(四)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内资考核实物工作量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内资考核实物工作量超过5亿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全市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新设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同时符合上述外资、内资项目多个奖项条件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商发〔2018〕2号)条件的项目,可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但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一项目一议”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其他奖励和支持政策。

第五条按照下列规定对招商引荐人(团队)给予奖励:

(一)每新引进1个世界500强投资项目(含增资),且外资年度到位资金2000万美元或内资年度考核实物工作量1.5亿元及以上,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额或考核实物工作量不低于6‰的比例对招商引荐人(团队)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每新引进1个全球行业领军企业或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外资年度到位资金2000万美元或内资年度考核实物工作量1.5亿元及以上,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额或考核实物工作量不低于4‰的比例对招商引荐人(团队)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每新增1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市财政给予招商引荐人(团队)100万元的奖励;

(四)每新增1家职能总部(包括结算、销售、研发中心等),市财政给予招商引荐人(团队)50万元的奖励;

(五)引进符合山东省“十强”产业范围大项目的,市财政

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或内资考核实物工作量不低于2‰的比例,对招商引荐人(团队)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且项目1年内实际使用外资5000万美元或内资考核实物工作量5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且项目1年内实际使用外资额3000万美元或内资考核实物工作量3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300万元;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且项目1年内实际使用外资额2000万美元或内资考核实物工作量2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引进单个项目同时满足多个奖励条件,可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但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

鼓励各区市、开发区结合实际,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在此基础上对招商引荐人(团队)再给予奖励。

第六条外资项目的认定标准:

(一)新设外资项目是指2018年9月21日后在我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注册外资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二)外资增资项目是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8年9月21日后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项目,同时,此次新增注册外资不低于3000万美元,且此次增资到资后企业实际使用外资达到5000万美元,增资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现金形式到资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的注册外资,但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四)总部机构是指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商发〔2018〕2号)文件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及职能总部;

(五)世界500强企业是指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确定的企业,且该企业持有申请奖励支持政策企业的30%及以上股权;

(六)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是指上一年度《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评选目录确定的企业,且该企业持有申请奖励支持政策企业的30%及以上股权。

第七条内资项目的认定标准:

(一)新设内资项目是2018年9月21日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投资资金来源非威海本地的内资企业,设立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或施工许可证批准时间)为准,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

(二)年考核实物工作量是指企业注册(或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年内项目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包括设备投资),合资企业按外来投资的比例折算;

(三)中国500强企业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上一年度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确定的企业,且该企业持有申请奖励支持政策企业的30%及以上股权;

(四)国内的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机构按照外资项目认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招商引荐人(团队)的认定标准:

(一)引荐人(团队)资格的认定,需同时取得项目投资方和注册地商务部门双方确认;

(二)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荐人(团队),受奖者为2个或2个以上的,视为一个招商引荐团队,引荐团队在登记备案或奖励资金申报时,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领取;

(三)在招商引资项目公司注册前,招商引荐人(团队)应在项目拟落户地商务部门报备,区市商务部门报市商务局备案;

(四)外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汇入时的汇率折算,内资项目按照考核部门确认的实物工作量计算。

第九条申请奖励支持政策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一)外资项目申报材料

1.山东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批准证书或备案表,营业执照(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股东出资证明、银行到账单(复印件);

4.申请“一项目一议”方式的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报送申请书,提出具体申请事项,并附以下材料: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证明材料、企业股权架构图(需追溯到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比例;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企业的运营情况、前景、在行业内占有率、行业地位等情况,以及企业在高技术制造业领域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对全市产业的贡献作用等。

(二)内资项目申报材料

1.威海市引进重大内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设备发票(以上材料为复印件),项目所在区市考核部门出具的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股东出资证明、银行到账单(复印件);

4.申请“一项目一议”方式的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报送申请书,提出具体申请事项,所附材料同外资项目。

(三)招商引荐人(团队)申报材料

1.《威海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申报表》;

2.《威海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备案表》;

3.引荐团队备案或申领奖励金的,具体办理者需提交其他引荐者的委托书;

4.所引荐项目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等;

5.所引荐项目企业5年内不迁离威海、在威海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承诺书;

6.引荐项目开工或正式投产证明、项目所在区市考核部门出具的考核实物工作量证明;

7.申领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交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条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资金奖励申报手续:

(一)申请企业和招商引荐人(团队)于每年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分别报送注册地的区市商务部门;

(二)区市商务部门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项目到资情况和真实性,填报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和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企业和招商引荐人(团队)上报的基础材料一式四份,于3月底前报送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独立审核,第三方出具审核意见;

(四)市商务局根据第三方审核意见确定奖励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涉及省财政奖励的项目,按照规定报省商务、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申请享受“一项目一议”政策的,申请人将申请支持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由所在区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对项目进行个案研究,确定是否给予个案支持和支持的内容。确需市级支持或协调的事项,转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研究,重大内资项目进入市“一项目一议”程序,重大外资项目转报省商务、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企业和招商引荐人(团队)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能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奖励资金每年兑现1次,原则上本年度审核并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奖励。

第十三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支持政策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注册地不迁离威海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认证资格和扶持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资金,并依法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对招商引荐人(团队)引进的项目投产或企业开业后五年内出现经营异常、重大违法行为或五年内注册地迁离威海的;对骗取冒领招商引荐人(团队)奖金或滥发奖金的,责令退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涉及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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