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来源:山东省人社厅2018-09-17 16:41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青年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青年人才在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的生力军作用,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和《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等规定,现就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制定以下措施。

一、引进青年人才来鲁创新创业

(一)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引进青年人才。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遴选在推介高层次青年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建立山东省海外引才工作站,对年度评估为优秀和合格的工作站,按规定给予工作经费支持。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服务外包。

(二)创新引进青年人才方式。以济莱协作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宁市、德州鲁北人才改革试验区和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改革平台,推进引进、培养、使用、激励青年人才和鼓励青年人才流动等政策先行先试,为全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政策创新突破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探索建立青年人才举荐制,推广“以赛代评”选拔创业人才,实现以才荐才、以赛聚才。支持各地“招院引所”,通过发展企业事业总部经济和设立分支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究院所和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引进急需的青年人才。持续扩大“齐鲁之约”海外引才活动、“中国山东海内外高端人才交流会”、“山东—名校人才直通车”等大型引才工作品牌效应,组织用人单位赴海内外招聘青年人才,省委、省政府免费提供宣传、摊位租赁等服务。

(三)重点引进海外青年人才。通过发挥我省留学人员协会、国际人才交流协会作用,加强与海外留学生组织、驻外使领馆等联系,积极拓展海外引才工作网络,大力引进海外青年人才。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引进海外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纳入“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予以支持。对有在国(境)外留学经历、回国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颁发“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奖牌,并按规定给予奖金奖励。组织实施“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创办初始阶段按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四)提高引进青年人才待遇。组织实施“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或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进入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研究的,在站时间每满1年可申领一次生活补贴,标准为5万元/年,最高补贴3年15万元;出站后留鲁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申领省财政一次性补贴15万元。引进的符合《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的青年人才,享受住房保障、编制管理、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绿色通道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对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和硕士毕业生发放安家和生活补贴。

二、培养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能力

(五)培养造就一批青年领军人才。推荐优秀青年人才参加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国青年科技奖等评审。继续做好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省青年科技奖等选拔工作。在组织“泰山”、“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外专双百计划”等选拔工作中,可专门拿出名额选拔40岁以下的青年人才或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六)支持青年人才主持承担科研项目。加大对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的支持力度,鼓励青年人才探索创新,省自然科学基金对40岁以下青年人才的支持比例逐步提高到60%,逐步完善以基础研究带动青年人才成长的科技人才培养体系。提高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40岁以下青年人才资助比例。

(七)提高青年人才国际化水平。实施“山东青年英才开发计划”,每年选派300名左右优秀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院所、企业等培训进修,所需经费省级给予一定资助,不足部分由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激励保障青年人才创新创业

(八)完善引进青年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直通车”。从海外引进的青年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从省外引进的各级党委政府认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的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其中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九)为事业单位青年人才脱颖而出提供通道。事业单位在组织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时,要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和能力,打破论资排辈现象,促进青年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开展实施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提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青年人才待遇。建立事业单位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规定自主设置岗位,报岗位主管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统筹使用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引进青年人才。

(十)保障青年人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权益。高校、科研院所的青年人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70%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收益分配事先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中用于青年人才的经费等收入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引进高层次青年人才和团队等所需资助经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青年人才奖励的,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青年人才获得的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按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分担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风险。探索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共担风险机制和可持续的合作模式,通过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金融机构担保青年人才贷款发生的风险给予合理补偿,引导和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活动。支持保险机构通过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者与国内外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等方式,创新保险产品,分散青年人才创业风险。

四、鼓励青年人才合理流动

(十二)支持青年人才在岗或离岗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青年人才按规定离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人事档案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离岗创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执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其他事业单位的青年人才也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上述政策。

(十三)推动青年人才柔性双向流动。探索青年人才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与企业园区“双落户”制度。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青年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兼职。启动“千名博士进企业”活动,2018年至2022年,每年选拔200名表现优秀的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博士,到提出需求的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挂职一年,由接收单位给予一定的工作生活补贴。挂职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资福利不变。开展高校新聘工程类教师企业任职经历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畅通青年人才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渠道。

(十四)促进青年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鼓励支持青年人才参加服务基层活动,开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青年人才到基层挂职锻炼和兼职服务。继续落实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生制度和组织基层青年骨干到省级单位访学研修。增设乡镇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占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数。深化基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对乡镇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颁发乡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引导青年人才扎根基层一线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工作运行机制,制定实施细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支持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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