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产业技能类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山东省人社厅2018-09-17 1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和引进一批技艺精湛、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技能领军人才,引领带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现就实施产业技能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2015年到2020年,面向海内外遴选60名引领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技能攻关的产业技能领军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带动全省加快建设适应现代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三条 本工程的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各类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

第四条 本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统筹协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对入选的领军人才,由省政府确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4年。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六条 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国家级高技能人才称号,或者为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者为世界技能大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及其指导专家。

(二)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能力强,掌握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具有绝招绝技、国家发明专利、重要技术革新成果,参与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在传技带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良好的团队管理能力,能够为所在单位培养出一大批技能骨干人才。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优先支持45周岁以下、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年轻优秀高技能人才,外籍申报人选的年龄可放宽到65岁。

(五)优先支持从省外、国(境)外引进高技能人才,引进后须全职在申报单位工作。

第七条 申报单位具有行业领域领先的技能技术创新成果,建立了完善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激励制度,具备良好的技能技术创新氛围。

第八条 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已经入选产业技能人才工程的人选不得申报其他省级技能类人才工程。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部署申报。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下发遴选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推荐,商市财政局并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省属及中央驻鲁企业直接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条 资格审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评审遴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拟定评审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组建评审委员会,采取书面评审的方式,按照不低于1∶1.5的比例,提出实地考察人选名单。

第十二条 实地考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方面到申报单位对每名人选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三条 组织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研究审定。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评审遴选、实地考察、公示情况,确定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申报单位与人选签订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及完成时限,并给予配套服务。工作合同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未签订工作合同或者工作合同审核未通过的,暂不提交省政府发文公布。第十六条 发文公布。报省政府发文公布人选名单。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七条 管理期内,省财政对入选的每名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中,20万元为人才津贴,作为省政府科技奖金,每年拨付5万元,直接拨付给本人,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等。20万元为团队资助经费,每年拨付5万元,拨付给用人单位,由领军人才支配使用,主要用于技术革新、技能攻关、技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在用人单位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按技师工作站支持政策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资助;用人单位已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的,除已享受技师工作站支持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补助,资助(补助)经费拨付给用人单位,专项用于技师工作站等建设。

第十八条 管理期内,用人单位给予每位领军人才不低于5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遴选配备若干名高技能人才,组成年龄、知识、技能结构合理的团队,并在工作环境条件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领军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领军人才享受省首席技师各项待遇(省政府津贴除外)。从海外引进的领军人才,享受《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9〕15号)规定的居留、出入境等各项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 加强联系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领军人才的工作、生活情况和有关需求,协调和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定期组织领军人才参加各类培训。

第五章 管理评估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评估。每年年底,用人单位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下组织年度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估情况,拨付次年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期满评估。管理期满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领军人才工作成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动态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领军人才档案,对领军人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持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暂停用人单位申报省级人才工程资格:不履行工作合同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和承诺的;不按规定报送年度评估报告或年度评估出现造假行为的;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在领军人才管理服务中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领军人才资格,停止支持资金拨付,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管理期内因工作原因调往省外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军人才资格,停止其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收回所拨经费,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不履行工作合同中规定的人才义务和承诺的;公布后超过3个月未正常开展工作的;不能保证全职在我省工作或者本人表示不再担任领军人才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形的;在年度评估、抽查和期满评估中不合格的;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军人才行为的。

取消领军人才资格等重要事项须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四条 抽查监督。省委组织部委托专业机构,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了解督查领军人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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