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档案管理

来源:2020-06-01 10:24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

 鲁人社发〔2020〕4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编办,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市档案局:

为进一步理顺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国家及我省促进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站位,明确方向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党管人才原则,畅通人才社会性流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和“稳就业”大局,大力实施流程再造,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现“一次办好”“零跑腿”,为优化全省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坚持就地就近、服务下沉,依托信息化建设,让服务对象少跑腿、不跑腿。坚持问题导向、精细服务,有效回应服务对象关切,着力为服务对象分忧解难。坚持走在前列、创新创优,对标先进标准、最优实践和领先理念,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机制,明确职责

(三)加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职能整合。贯彻落实《山东省市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鲁编办发〔2019〕5号),按要求优化整合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职能,同步整合本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职能,消除多头管理,实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做到机构明确,职责明晰。

(四)加强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政策,统筹规划信息化建设。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协调推进政策实施,监督服务成效;负责统筹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统一业务平台和网办平台建设。

(五)实行分级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的档案管理机制。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承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在本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个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服务对象意见,依据用人单位驻地等情况实行就地就近托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单位未办理档案集中管理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个人档案派送回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管理。

三、落实政策,释放红利

(六)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执行。严格落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免费管理政策,切实杜绝档案收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和基于档案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积极提供基于人事档案托管的人力资源服务,对符合条件有管理档案需求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主动对接,做到应管尽管、全面覆盖。

(七)畅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转和利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接收证明申请转递档案。存档人员身份不因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不同发生改变。流动人员退休后,其人事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保管。死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参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因办理社保审核、公证服务等需要,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借阅人事档案的,应由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公证机构等出具借档函,档案使用完毕按规定密封完好后归还。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存档期间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

四、统一平台,优化服务

(八)统一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经办和网上办事平台。各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全面启用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统一经办平台,加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历史数据迁移,基础工作薄弱的要加大力度和投入,确保存档人员信息精准、办事流程通畅。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服务事项同步实行网上办理,统一纳入山东政务服务网平台和各级互联网办事服务系统,安排专人值守网办平台,保障线上线下服务同步到位。

(九)加强基础能力和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要按照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人员、设施等基础要素配备,逐步建立高水平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强化窗口经办力量和服务能力建设,严格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标准。加快建设数字化档案和基础信息资源库,逐步实现档案转递线上申请、异地通办。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在稳就业、促进人才流动方面的应用。强化信息安全底线思维,严格做好业务专网和互联网的安全隔离,注重档案信息安全保障。

五、鼓励创新,主动作为

(十)鼓励有条件的市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全口径归口管理。破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碎片化管理格局,将分散在原各行业人才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档案统一归集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管理,按规定落实工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探索在更高层级、更广泛基础上提升服务效能。

(十一)鼓励市级实行实体档案集约化管理。有条件的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设立大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将所辖县(市、区)管理的实体档案实行统一集约管理,建设一批专业化、高标准档案库房,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同步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库,逐步形成实体档案管理中心化、窗口服务多点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格局。

六、强化保障,加强监督

(十二)强化经费保障机制。要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等文件精神,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档案的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经费主要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数字化建设和优化完善深度网办功能等,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服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要高度重视,抓好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要结合各自实际,梳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依照本意见制定完善配套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并严格执行。要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工作有力有序进行,努力促进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质量和水平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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