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舟共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 渡难关稳发展的政策意见

来源:2020-02-13 12:5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保经营、渡难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财政支持政策

1.支持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省、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国家、省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积极鼓励重点保障企业抓紧实施技改扩能、尽早见效。对在2020年1月10日至2月15日新投入设备(含二手设备)增加防疫应急物资产能的企业,按设备投入的80%给予补贴;在2月16日至2月29日完成技改投入的,按照设备投入的50%给予补贴;3月1日至本政策终止日完成技改投入的,按照设备投入的30%给予补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租赁设备进行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的重点保障企业,按照设备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贴。重点保障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无菌化改造的,按照无菌化改造投入(不含土地、厂房)的50%给予补贴。上述补贴最高限额1000万元,所需资金从制造业强市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同一企业国家、省、市不重复补助。

2.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攻关。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复工、经营困难造成“科信贷”贷款逾期的,在金融机构允许延期还贷情况下,可继续按照贷款本金的1%享受信贷补贴。对在烟台市境内注册,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防控制、治疗技术、疫情监测设备、防护用品、检测试剂及相关药物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申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应急攻关专项,符合立项条件的,给予立项支持。

3.支持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既是省级又是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不重复给予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按每家企业2000元/月标准给予孵化器和园区房租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4.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用好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前兑付2020年第一季度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市级补贴资金。对已缴纳展位费用、因疫情不能正常参展造成损失的外贸企业,按照实际参加展会的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向境外客户交付产品的,市贸促会积极争取国家、省贸促会的帮助支持,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合法证明,以降低企业损失。对造成国际贸易纠纷的外贸企业,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

二、金融支持政策

5.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机构要积极争取信贷资源,持续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继续推进首贷培植、“百行进万企”等融资服务活动,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特别是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发挥好金融顾问团作用,及时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为企业提供专业化、高效精准服务。落实好企业中长期贷款政策,推动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稳步增加。

6.加大融资增信力度。对于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提供及时高效的融资增信服务,应取消或降低反担保要求,并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市再担保公司对合作担保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备案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支持。鼓励各保险机构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积极开展“政银保”业务,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增信分险服务。

7.加大应急纾困力度。设立中小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基金1亿元,为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市级应急纾困基金的,可视情适当延长资金使用期限,资金使用费率标准由银行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降为30%。

8.加大贷款风险补偿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在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再给予贷款本金的10%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银行机构给予奖励。

三、税收支持政策

9.强化政策落实。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购买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企业因疫情影响享受的财政补贴收入,按照规定减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10.优化纳税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实行“一户一策”专项税收服务,全面实行“容缺受理”和“智慧税务”在线服务。疫情防控期间,除企业涉嫌偷逃骗抗及虚开发票外,非紧急需要不检查。坚持“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先提醒”的原则,对一般性违规行为,实施行政指导,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四、社保支持政策

11.减轻社保缴费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12.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成立应对疫情企业用工协调机构,统筹各方资源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困难。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计算工时等工时制度,推进网络办公,稳定生产经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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